售楼场所人脸识别需征得消费者同意
发布日期:2025-10-12 11:58 点击次数:112
本报讯(记者王旻)日前,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向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《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人脸识别设备使用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要求各企业严格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,规范售楼场所人脸识别设备使用,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。
《通知》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循合法、正当、必要的原则,规范个人信息识别、收集、使用行为,不得强制消费者通过人脸识别方式进入售楼场所。确有必要使用人脸识别设备时,应当在所有入口以清晰明确方式,提示场所内开展人脸识别并用于商业化用途;在所有入口设置人员或自动化系统,征求顾客单独同意,明确告知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影响及风险;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。
对于不同意的个人,可通过现场询问登记或开发电子平台(App、小程序等)登记,不得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。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,严格规范售楼场所人脸识别设备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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